安徽又一市通过养犬管理办法!明天起正式实施!( 二 )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 , 将犬只送至具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 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
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 , 应当自取得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 , 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个人申请养犬 ,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五)犬只品种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 , 单位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护卫工作需要;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单位申请养犬 ,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犬只品种、数量清单;
(四)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五)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 , 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不符合条件的 , 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 , 逐步实现养犬登记和犬只免疫接种在同一场所办理 。
第十九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 , 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 , 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 。
第二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养犬人住址或者地址变更的;
(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
(三)放弃饲养犬只 , 并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的;
(四)饲养的犬只丢失、死亡的 。
第二十一条 禁止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其他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 , 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楼顶、楼道、公共场地等物业共用部位饲养犬只;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 犬吠影响他人时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五)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 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 或者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标识;
(二)为犬只束牵引绳(链) , 牵引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 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绳(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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