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三 )


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应当组织评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并将综合评价结论和建议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经审查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决定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组织对申报材料中的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并根据科学依据的充分性,界定产品健康功能主张的合格术语:
产品R&D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科学的产品配方,产品安全保健功能;
目录外原料和产品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可行性和质量可控性;
科学、可复制的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标签、样本手册主要内容和产品名称的标准化。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可以在审查过程中查阅原始资料。
评价机构认为申报材料不真实、产品存在安全或者质量可控性问题,或者不具备宣称的保健功能的,应当终止评价并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认为注册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登记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一次补充材料;收到补充材料后,将重新计算审核时间。
注册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或者未完成补正,不足以证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评价机构应当终止评价并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通知检验机构按照申请材料中产品R&D报告、配方和生产工艺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离线产品的密封样品送审评检验机构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报告送评估机构。
核查报告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无法追溯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的,审查机构应当终止审查并提出不予登记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复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材料中的测定方法和相关说明进行操作,验证测定方法的科学性、重现性和适用性,复检检验产品质量的可控性,自接受委托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检验,并将复检检验报告送复检机构。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复核检验结论认为确定方法不科学、无法复制、不适用或者产品质量无法控制的,复核机构应当终止复核并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首次进口保健食品的境外现场核查和复检时限,根据境外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评价中涉及的检测检验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选定的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认为申请材料真实,产品科学安全,具有宣称的保健功能,生产工艺合理可行,质量可控,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科学合理的,应当提出注册建议。
评估机构提出不予注册的,应当同时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复核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复核理由。审查内容仅限于原申请项目和申请材料。
评审机构应当自受理评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决定。变更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作出综合审查结论和建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六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注册的决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