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英寸电视 顾客买55寸电视只有42寸 TCL混用“55寸”和“55英寸”
【55英寸电视 顾客买55寸电视只有42寸 TCL混用“55寸”和“55英寸”】“55寸”电视是什么概念?估计很多人会觉得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2014年11月16日,孙先生在宝鸡商场公园路店闲逛,发现店内正在进行TCL电视推广。孙先生看中了一台“55寸”电视机,但当他认真购买时,发现他买的“55寸”电视机只有“42寸”,于是起诉商家,得到三倍赔偿。
据相关报道,诉讼从一审到二审,两庭均裁定商城败诉。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虽然商场辩称商品的包装说明符合国家标准尺寸,日常生活中电视机用“寸”而不是“寸”的说法被大众普遍接受和接受,但据说口头表达中经常夹杂“55寸”和“55寸”,但商场的这一辩护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事实上,这家商场之前已经因在宣传中使用“寸”而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说,因为“寸”字,这家商场付出了一万元的代价。
无论如何,面对最终的判决,商场只能尊重法律的判决,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意义,也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孙先生胜诉的原因,尤其是三倍赔偿,在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后盾和支持。因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意味着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可以主张从原来的“退一赔一”升级为“退一赔三”。
众所周知,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中惩罚性赔偿越来越多,处罚力度也越来越大。作为新淘汰制的一大亮点,“一退三损”广为流传。也就是说,市民孙先生胜诉,是“退一赔三”亮点的又一具体体现和实践。在消费者欺诈频发的现实背景下,公众当然乐于看到新消费者法对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拥有决定性的一剑。因此,专门写入新消费者法以遏制和制裁消费者欺诈的各种“亮点”,将成为“实实在在的点”,变成实实在在的利益。
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是最生动的普法宣传。更进一步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它的实施。法律只有不断发挥作用,才能深入人心,为所有人所遵循。通过这种普通的诉讼,经营者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只有时刻收紧法律的弦,经营行为才会更加规范,永远不要认为你想的就是你想的,这样可能会造成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利益和未来应该建立在善待和尊重消费者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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