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职 员工擅自离职 法院:酌定赔公司一个月工资( 二 )


马航/但是,马航空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司不承认这一点,因此法院驳回了马航的诉讼请求。
一审期间,公司提供了员工工资支付记录,证明马航空私自离职后,公司安排其他员工完成了马航空的工作,公司为此支付了工资和加班费。马航空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没有异议,并予以认可。
鉴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航空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9,305元,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大致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或用人单位聘用其他人员替代其工作30天应支付的报酬。一审法院裁定,马航空应参照离开公司前的平均月薪赔偿公司一项损失。
总之,马航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号。:广东03钟敏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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