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教育惩戒权边界在哪里 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 二 )



“然而 , 在现实的教育活动中 , 依然存在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合理限度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 , 使得体罚与惩戒之间的边界问题不清晰 。 教育惩戒不等于暴力和体罚 , 教师法的修订工作应当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予以明确区分 , 对教育惩戒的主体、权限大小、实施范围和方式作出严格具体的限定 , 厘清教育惩戒的边界 , 让社会对教育惩戒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 ”王天星说 , 在实践中 , 由于惩戒主体和惩戒的具体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 可以规定教育惩戒的原则性规则 , 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教育性原则 , 明确惩戒权行使的程序以及建立惩戒权的监督、救济机制 。
在朱晓峰看来 , 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 , 不得歧视学生 ,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教师体罚学生 , 经教育不改的 , 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 影响恶劣的 ,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情节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教师惩戒权的边界是不得体罚或者侮辱学生 , 如果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的 , 构成惩戒权的滥用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体罚行为由于侵害学生的健康权、人格尊严 , 已被我国教育部门所禁止 。 惩戒可以 , 但不应进行体罚 。 ”郑宁说 , “教师的惩戒应采取一些温和但行之有效的手段 , 比如扣分、警告等 。 主要应遵循三个原则 , 一是平等原则 , 教师应该平等对待学生 , 一视同仁;二是尊重原则 ,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 惩戒时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三是比例原则 , 教师惩戒的手段和学生的行为性质应当成正比 , 并且不得进行体罚 , 侵害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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