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标控制价的设立
新《计价规范》4.2及条文说明中指出“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 。 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 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3.工程量清单使用范围的扩展
原《计价规范》只强调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的使用 。 新《计价规范》中把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
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在新《计价规范》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
、投标价
、合同价
、竣工结算价等不同概念 。 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
【清单计价规范】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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