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 即你有权利做什么, 有权利获得什么, 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 。 从这个角度讲, 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 。
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 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 。 在《民法》教程中, 也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 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 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 包括所有权等 。
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 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 比如说订立合同, 你买人家东西, 要给人家钱, 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 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 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 。 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 那么现在是不是还应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 我觉得应该看到, 它也是一种财产, 或者将“虚拟财产”归于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 使其在现有的法律中, 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或盗窃时有法可依, 不会造成“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权利的主张陷入尴尬局面 。
笔者认为,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可修改 。 随着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间和投入, 该ID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 。
(2)可交易 。 正是由于这些参数是可以被修改, 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 就像现实生活中交易房屋一样, 通过过户使得一个ID的指数添加到另一个ID 。
(3)与金钱挂钩 。 这个参数与玩家投入的资金、时间有关 。
既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 也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的装备, 还可以自行从网络游戏中取得 。 (4)可量化 。
基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不利于网络游戏的公平竞争, 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提倡的合法致富的就业途径, 因此被认定为 。
【虚拟养花换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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