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知识|工伤复发治疗怎样处理( 五 )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 在停工留薪期内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2004年11月1日颁布并实施】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 , 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 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 2007年2月17日颁布并实施】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
职工发生工伤后 , 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病情危急时可送往
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 , 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
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
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 , 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
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 , 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
治疗 。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 , 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 向经办
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因治疗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发生争议的 , 须凭协议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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