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长相当于现在多大的官,当过保长的人的结局( 四 )


民国成立之初 , 为了表现自己建立的是一个全新的国家 , 民国政府一度坚持废除保甲制 。 不在后来他们发现保甲制对他们管理乡村还是很有帮助的 , 所以又恢复了这个制度 。 毕竟民国时期战乱不止 , 县政府的命令很难传达到乡村 , 只有保长存在 , 他们才能在县政府不在的时候处理一些突发事件 , 传达政府的命令、维护当地治安 。
那保长是不是义务劳动呢?当然不是 。 保长需要在县政府备案 , 得到县政府的认可 , 然后凭借备案每月在县政府领取一定的工资 。 不过要说他们是民国政府的公务员 , 那也不是 , 他们只能算是政府的临时工 , 属于编外人员 。
不得不说 , 民国时期的保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 南京国民政府要征兵 , 都是靠地方保长的配合 , 才能抓到那么多壮丁 。 也是因为他们的帮助 , 南京国民政府才能收到那么多的税 。
【保长相当于现在多大的官,当过保长的人的结局】综上所述 , 民国时期的保长是负责村级地区行政治安和传达行政命令的政府编外人员 。 放到现在 , 大概就是村长的职位 , 只是他们的权利比村长大多了 。

民国时期的保长 , 到底管理着什么职务?书接上回! 话说保长......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 , 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 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 。 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 , 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 。 因之 , 便有了汉代的五家为“伍” , 十家为“什” , 百家为“里”;唐的四家为“邻” , 五邻为“保” , 百户为“里” ,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 , 五保为一大保 , 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又出现了“甲” , 以二十户为一甲 , 设甲生 。 至清 , 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 , 以10户为1牌 , 10牌为1甲 , 10甲为1保 , 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 。
民国成立之初 , 由于受西方以个人为社会组织单位的政治观的影响 , 废弃了保甲制度 。 但地方实力派在自己所控制的地区内 , 仍实行着相类似的制度 , 如广东的“牌、甲制” , 广西的“村、甲制”、云南的“团、甲制” , 北方不少省份的“闾、邻制”等 。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 在《县组织法》中规定区以下每百户为乡(镇) , 乡镇以下每25户为间 , 闾以下每5户为邻 。 以上是对民国保甲制度实行以前社会组织情况的简要回顾 。
民国保甲制度提出于国民党对工农红军进行军事“围剿”之时 , 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身份督师江西 , 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众不支持政府 。 于是在“剿匪总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 , 研究保甲制度 , 草拟法规 , 先在江西试行 。 1931年6月 , 蒋介石划定江西修水等43县编组保甲 , 将原有闾邻等自治组织一律撤销 。 次年 , 以蒋介石兼总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布《剿匪区年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 , 规定10户为甲 , 10甲为保 , 联保连坐 。 1934年 , 国民党“中政会”第432次会议议决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切实办理地方保甲 , 据此 , 行政院子同年12月通知各省 , 普遍实行保甲制度 。 于是 , 保甲制度便由“剿匪”区推向全国 。
保甲制的具体法规曾有过多次修订 。 立法院曾于1936年9月制订保甲条例42条 , 1937年7月2日又修正为40条 , 但均未公布 。 抗战发生 ,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厘订整理《川黔两省各县保甲方案》 , 1939年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均对战时保甲制度有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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