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可以享受哪些政策,低保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四 )


(六)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1.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二)的有关条款执行 。 2.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的意见后确定 。 3.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的规定执行 。
(七)区县人民政府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
六、关于农村低保待遇及发放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
(一)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
(二)下列人员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农村五保对象;2.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3.原民政部门管理并负责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4.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5.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 以上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定期定量救济金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 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 。
(三)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区也可每季度发放一次 。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 。 行动不便的可由村委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 。 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 。
七、关于农村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 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事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 。 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三)农村次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 。 市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区县民政局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见附件七),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八、关于政府部门职责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 市民政府是本市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 。 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 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想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 。 对五保户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人员,提倡实行集中供养;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由村委会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包户服务 。

推荐阅读